山东省食药监局:进一步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管
日期:2018-01-02 15:47
检验报告;采购进口畜禽肉应查验原料肉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对无检验合格证明的原料肉,肉制品生产者应当进行自检或者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验。畜肉检验报告应涵盖瘦肉精等项目,禽肉检验报告应涵盖磺胺类、土霉素、沙拉沙星等项目。
  禁止使用《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2、附录3所列出的兽药超标的畜禽肉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农业部公告235号附录4所列出兽药的畜禽肉作为原料加工食品;禁止使用含有《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193号)所列兽药及国家明令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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