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药监局:进一步加强肉制品生产监管
日期:2018-01-02 15:47
  一、按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食品整治办〔2008〕3号)规定,狐狸、貂、貉类毛皮动物胴体属于非食用物质。肉制品生产者(包括依法取得生产许可的肉制品、畜禽罐头和速冻肉制品企业,依法登记的散装肉制品小作坊,以及其他以畜禽肉为原料的食品生产者),严禁采购、使用狐狸、貂、貉类毛皮动物胴体生产肉制品。
  二、肉制品生产者采购原料肉应当实施严格进货查验。采购国产畜禽肉应查验原料肉生产者的许可证、《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或者兽药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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