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畜牧业发展和畜禽粪污治理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7-12-27 14:19
意见》明确提出,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据反映,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没有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和《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有关规定,主要表现在:一是超范围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有的地方禁养区划定范围过大,将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城镇居民规划区、公路两侧等划入禁养区。二是超范围关闭或搬迁养殖场户。部分地方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二级、三级保护区的规模养殖场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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