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讯
>
政策法规
>
环保部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
2017-12-05 15:31
(二)因噪声污染问题纳入挂牌督办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具有试验、分析、检测等功能的化学、医药、生物类省级重点以上实验室、二级以上医院等污染物排放行为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或者可能对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因其他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经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划定为较大及以上环境风险等级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其他有必要列入的情形。
第三章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环境保
14
/2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资讯
产品
求购
品牌
展会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7/10 1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