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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
2017-12-05 15:31
行业。
(二)年产生危险废物100 吨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利用的企业事业单位。
(四)运营维护生活垃圾填埋场或焚烧厂的企业事业单位,包含已封场的垃圾填埋场。
(五)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地下水环境污染事件,或者因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
(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噪声排放超标工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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