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发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日期:2017-12-05 15:31
企业事业单位。
  
  (六)环保警示企业、环保不良企业、三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大气环境污染事件或因大气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被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报处理尚未完成整改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事业单位,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
  
  (一)有事实排污且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的所有大中型企业。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包括: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增加相关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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