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11-21 14:46
品生产企业进行编号管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结合企业信用记录,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监督检查方式,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报告审查、现场检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部门可以将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对相关认证活动的监督检查结合进行。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布本辖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国家认监委统一公布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录,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检验检疫部门在监管中获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