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11-21 14:46
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以下简称《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国家认监委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布从事专家评审工作的人员名单,并通过持续培训,不断提高评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第十三条 《备案证明》有效期为5年。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延续《备案证明》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延续申请。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企业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