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2号)
日期:2017-11-21 14:46
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内。
  第十条 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声明已经建立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有效运行的,评审时可以结合企业信用记录适当采信。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收到专家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准予备案的,自作出决定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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