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2号)
日期:2017-11-21 14:46
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
  (五)依法应当取得其他相关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应许可证照。
  第八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九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完成评审工作,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方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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