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2号)
日期:2017-11-21 14:46
  第三十四条 供港澳食品、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出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1年7月26日公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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