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2号)
日期:2017-11-21 14:46
卫生注册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备案证明》,依据我国和进口国(地区)有关要求,向其所在地检验检疫部门提出申请,并由国家认监委统一对外推荐。
  检验检疫部门在监管中发现获得国外(境外)卫生注册的企业不能持续符合进口国(地区)注册要求,或者其《备案证明》已被依法撤销、注销的,应当报国家认监委取消其对外推荐注册资格。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中检验检疫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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