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2号)
日期:2017-11-21 14:46
六)依法应当撤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注销《备案证明》,予以公布,并向国家认监委报告:
  (一)《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依法终止或者申请注销的;
  (三)《备案证明》依法被撤销的;
  (四)依法应当注销《备案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一)未按照本规定保存相关档案或者提交年度报告的;
  (二)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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