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2号)
日期:2017-11-21 14:46
证机构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不予以采信其相关认证结果。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检疫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验检疫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受理企业相关食品的出口报检:
  (一)出口食品因企业自身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在1年内被进口国(地区)主管当局通报3次以上的;
  (二)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时发现存在安全卫生问题的;
  (三)不能持续符合备案条件,出口食品存在安全卫生隐患的。
  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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