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92号)
日期:2017-11-21 14:46
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根据工作职责需要向地方农业、食药、质监等监管部门通报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档案,及时审查汇总企业年度报告、监督检查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并纳入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十三条 认证机构对其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获得前款规定认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严重问题,认证机构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自发现之日起1年内不予以采信认证机构相关认证结果。
  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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