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日期:2017-07-10 16:47
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备案机关收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
  在这个由国务院公布的文件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并且新条例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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