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日期:2017-07-10 16:47
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六条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第十三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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