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日期:2017-07-10 16:47
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新规定:
  国务院日前新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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