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选址、环评、土地预审,都不再是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日期:2017-07-10 16:47
  国务院日前发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文件明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下面给大家具体分析新老规定的差异。
  原规定: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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