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7-04 17:05
关停规模小、生产亏损的小型生猪屠宰企业,对关停的屠宰企业,提请当地政府发文予以取缔,收回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鼓励有能力的屠宰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联营等方式建立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屠宰企业,提升屠宰行业的规范化生产水平。
(二)规范屠宰生产活动。积极落实《生猪屠宰厂(场)监督检查规范》(农医发〔2016〕14号)《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农业部公告第2521号)等要求,督促生猪屠宰企业落实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落实待宰静养、瘦肉精自检、病害猪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