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日期:2017-06-27 09:41
品种标准草案征求意见、审查实施等参照本办法第四章、第五章执行。
  第六十四条 审查通过的标准,秘书处将审查意见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未通过审查的标准,秘书处应明确理由并告知申请者。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并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财经制度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六十六条 标准文本应在前言中注明起草单位、主要起草人等信息。
  发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并作为标准主要起草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
  第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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