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日期:2017-06-27 09:41
条 秘书处负责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查具体工作。
  第六十一条 相关行业协(学)会、消费者协会、技术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或公民等可以向秘书处提出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标准立项建议,提交标准草案、编制说明(包括产品安全性评估资料)。
  第六十二条 对符合要求的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立项建议,秘书处提交审评委员会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立项建议,应当书面告知申请者。
  第六十三条 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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