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6-27 09:41
业协会、科研机构、教育机构、食品生产经营者等社会资源,收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过程中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秘书处应当对收集的标准跟踪评价意见进行汇总分析,并反馈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组织开展重点标准的专项跟踪评价工作。
第三十八条 跟踪评价结果应当作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后,相关技术内容需作纠正、调整、修改时,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单形式修改。
第四十条 标准修改单经专业委员会审查通过,报请审评委员会技术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