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关于征求《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日期:2017-06-27 09:41
十九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编号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标准委的协商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三十一条 根据需要,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单位等编写标准实施要点问答,报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核后发布,为标准的实施提供指导。
  第三十二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解释,标准解释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及其检验方法标准的解释由农业部负责。
  秘书处组织标准起草人和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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