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
日期:2017-06-14 16:40
子数据等材料的;
  (三)以声称工作人员不在、故意停止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四)拒绝或者限制拍摄、复印、采样等取证工作的;
  (五)其他不配合检查的情形。
  检查组对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拒绝、阻碍飞行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责令改正并及时报告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阻碍检查组依法执行公务,涉嫌违反治安管理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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