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6-14 16:40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案查处或者责成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查处。
由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查处的,应当及时将查处的结果报送组织飞行检查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飞行检查发现生猪屠宰厂(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拒绝、阻碍检查:
(一)拖延、限制、拒绝检查人员进入生猪屠宰厂(场),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证照、文件、记录、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