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
日期:2017-06-14 16:40
(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第十六条 飞行检查过程中形成的记录以及依法收集的相关资料、实物等,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中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七条 检查结束前,检查组应当向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通报检查相关情况。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有异议的,可以陈述和申辩,检查组应当如实记录。生猪屠宰厂(场)负责人、检查组成员应当在检查记录表上签字。
  第十八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当撰写检查报告。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检查过程、发现问题、相关证据、检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检查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5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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