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
日期:2017-06-14 16:40
或者冲突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飞行检查时,可以适时将检查组到达时间告知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派执法人员协助开展检查,协助检查的执法人员应当服从检查组的安排。

第三章 飞行检查的实施

  第十一条 检查组到达生猪屠宰厂(场)后,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飞行检查通知单。
  第十二条 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检查组要求,明确检查现场负责人,配合开展检查,提供真实、完整的证照、文件、记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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