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厂(场)飞行检查办法
日期:2017-06-14 16:40
为受到过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需要开展飞行检查的情形。
  第八条 决定对生猪屠宰厂(场)开展飞行检查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被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构成等事项,并明确飞行检查工作要求。
  第九条 检查组应当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组成员应当从执法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根据检查工作需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飞行检查。
  检查组成员和专家应当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和廉政承诺书;所从事的检查活动与其个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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