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6-14 16:40
(场)对飞行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六条 参与飞行检查的有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廉政纪律和工作要求,不得向被检查生猪屠宰厂(场)提出与检查无关的要求,不得泄露飞行检查相关情况、投诉举报人信息及生猪屠宰厂(场)商业秘密。
第二章 飞行检查的启动
第七条 在日常随机抽查基础上,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猪屠宰厂(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一)投诉举报或者其他来源的线索表明可能存在屠宰违法行为的;
(二)曾经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因屠宰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