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拟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处罚
日期:2017-06-09 16:59
为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猪屠宰环节产生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监测方案,并报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猪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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