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6-09 16:59
,如实记录屠宰生猪的来源、数量、动物检疫证明号和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出厂(场)生猪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检疫证明号、肉品品质检验证号、屠宰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八、将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肉品品质检验规程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九、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