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拟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处罚
日期:2017-06-09 16:59
消毒设施以及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
  (六)有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七)符合动物防疫条件。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接受他人委托屠宰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屠宰协议。
  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三条,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操作规程、技术要求和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
  七、将第十二条改为第九条、第十六条,分别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查验动物检疫证明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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