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6-09 16:59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生猪屠宰的,屠宰厂(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申请延续。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水源条件;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检验室以及生猪屠宰设备和运载工具;
(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证明的屠宰技术人员;
(四)有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验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