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6-09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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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6月1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
一、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监督执法工作。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生猪屠宰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