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拟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处罚
日期:2017-06-09 16:59
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被取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终身不得从事生猪屠宰生产活动。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同类检疫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生猪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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