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拟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处罚
日期:2017-06-09 16:59
的,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照)机关吊销有关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猪屠宰厂(场)发现其生产的生猪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召回而不召回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生产;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的,没收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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