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法制办拟加大对生猪屠宰违法行为处罚
日期:2017-06-09 16:59
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对生猪屠宰厂(场)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处5万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八、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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