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6-09 16:59
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生猪不符合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的;
(二)未建立或者实施生猪进厂(场)查验登记制度的;
(三)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
(四)对经检疫不合格、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五)未建立或者实施生猪产品出厂(场)记录制度的。
十六、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