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31 16:52
《条例(修订)》明确规定,畜禽定点屠宰厂(点)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从事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主管部门进行处罚,情节和后果严重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
不得收购私宰畜禽肉品,否则,没收收购的私宰肉品,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收购、屠宰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未按规定佩戴畜禽标识的,没收畜禽及肉品,并处货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收购、屠宰未经备案的贩运企业或个人的畜禽,或者在厂区内从事与畜禽定点屠宰无关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将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