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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拟废止《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
日期:
2017-05-16 16:43
规章的第九条、十二条、十八条、二十三条、二十八条等条款与《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法》不一致。四是不适应下一步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该规章规定了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具体许可项目,分级过细,与合并、精简许可项目的行政许可改革目标不一致。五是依然适应的内容已经有新的法规代替。该规章依然适应的内容已经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安全技术规范中予以体现。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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