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5 16:14
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应当优先立项,确定完成期限。同时,草案建立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机制,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制定的标准定期进行评估、复审。复审结果应当作为标准修订、废止的依据。
为更好发挥标准的基础性、战略性作用,修订草案拟将制定标准的范围由现行法规定的工业产品、工程建设和环保领域扩大到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
修订草案规定,将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