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5 16:14
强制性标准制定主体分散,范围过宽,内容交叉重复矛盾,不利于建立统一市场体系。
三是标准体系不够合理,政府主导制定标准过多,对团体、企业等市场主体自主制定标准限制过严,导致标准有效供给不足。
四是标准化工作机制不完善,制约了标准化管理效能提升,不利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近年来,每年两会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修订标准化法的议案、提案和建议。为解决实践中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标准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的促进作用,标准化法修改列入了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第一类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