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3 1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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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经营者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处罚。对采购未经检验检疫或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生鲜禽产品加工销售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采购活禽进行饲养加工销售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及城市管理规定,在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擅自摆摊设点进行活禽交易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