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5-03 16:48
(四)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等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禽产品。
第二十条禁止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个人不得采购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生鲜禽产品加工销售,不得采购活禽进行饲养加工销售。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并留存相关凭证。
第二十一条禁止区域外禽类经营活动的管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分别由县级相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