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办法》6月1日开始施行 严格规范禽类市场
日期:2017-05-03 16:48

  (三)建立禽产品监督管理制度,开展禽产品巡查,附有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的禽产品方可入场销售;
  (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禽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及防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禽产品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冷藏设施,保证生鲜禽产品销售过程处于产品所需的低温环境;
  (二)采购有资质的禽类定点屠宰厂(场)出产的合格禽产品,建立进货查验、台账登记制度;
  (三)销售的禽产品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禽类屠宰厂(场)统一追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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