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2-10-17 10:56
第五章 项目运行要求
  第十六条中期考核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追溯系统进入正式运行阶段。
  (一)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信息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采集、报送追溯信息,保障追溯系统有效运行。
  (二)按照《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标识管理办法》要求,申请并规范使用追溯标识和追溯标签。
  (三)按标准要求开展产品自检,接受质检机构对追溯产品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四)开展宣传推广,促进可追溯农产品市场对接;加强垦地合作,宣传追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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