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2-10-17 10:56
条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要求,结合本单位生产实际,配置必要设备设施,明确信息采集内容,配合定制追溯软件,完成追溯网络系统建设工作。
  第十四条项目建设单位搭建完成追溯网络系统后,应选择三批以上不同批次的可追溯产品进行追溯系统试运行。
  (一)采集、上传产地环境、投入品使用、产品出厂检验、运输销售等方面信息,测试追溯系统可追溯性。
  (二)根据试运行情况,不断优化追溯系统,确保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可追溯。
  第十五条项目建设单位完成试运行工作后,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进行中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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