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2-10-17 10:56
位开展标准宣贯、产品检测、质量监管、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为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本单位追溯系统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项目申报审批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为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创建单位,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能按照创建活动要求及时、准确、持续填报农产品生产关键环节质量安全相关信息;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诚信守法,自愿开展农产品质量追溯制度建设工作;
(三)组织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项目管理能力;
(四)实施标准化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已取得三品一标之一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