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日期:2012-10-17 10:56
定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追溯产品包括农产品和农产品加工品。
  第三十五条农垦、热作以外的地方项目建设单位除不安排项目资金外,项目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农业部农垦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农垦农产品质量追溯系统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办垦【2008】5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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